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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等四个派出检察院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等四个派出检察院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批准设立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批准设立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批准设立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上述四个检察院作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上一级检察院履行相应诉讼职责。

(编辑: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