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

制售假酒获刑 全链追责不姑息

案情

2022年年初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冷某才、万某龙、陈某在未取得9个酒类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低端白酒灌装至回收的品牌空酒瓶中,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并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其间,冷某才纠集鲁某财、刘某协助其销售假酒,形成制、灌、销一体化的犯罪链条。

2024年,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开展搜查,在冷某才租赁房屋内查获未销售假酒857瓶,在万某龙租赁房屋内查获未销售假酒119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审查认定:冷某才非法经营数额59.1046万元;万某龙非法经营数额119.303万元;陈某参与制假价值22.681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刘某销售金额16.24万元,违法所得3.81万元;鲁某财销售金额15.51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分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还未发布,故在适用法律时,仍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被告人冷某才、万某龙、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冷某才非法经营数额达59.1046万元、万某龙非法经营数额达119.303万元、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2.681万元,且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冷某才、万某龙、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陈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第一,陈某从一开始从事假酒制作是受了冷某才的教唆,为赚取快钱而加入,对于假酒制作表现为被动接受而非主动追求;第二,与冷某才、万某龙相比,陈某从事假酒生产制作时间较短,且制作假酒的材料系冷某才提供,陈某仅制作,不销售;第三,陈某制作的假酒种类、数量完全听从冷某才的安排,制作假酒都是被动听令,而非主动发挥。综上,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刘某、鲁某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刘某销售金额达16.24万元、鲁某财销售金额达15.51万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刘某、鲁某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案涉制售假酒行为危害食品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

判决

2025年3月12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冷某才等5人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20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冷某才、万某龙、陈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七万元不等,对陈某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鲁某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各四万元,对二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5名被告人在媒体公开向消费者道歉并履行完毕。(韩潇宇)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