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陶某系足球爱好者,二人每周都与其他球友自发组织踢球娱乐。一次活动中,薛某在带球过掉一名防守球员后,向球门方向冲刺并抬起右腿准备射门。同时,陶某从薛某右侧加速冲刺进行补防,由于陶某速度过快将薛某撞倒在地,陶某也因为惯性原因摔倒在地。之后薛某发现其右腿受伤,遂离开球场休息。意外发生后,薛某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及治疗,产生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后薛某诉至法院,请求陶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西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在案涉足球分组对抗中因对方参与者陶某的防守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尽管陶某的防守行为构成犯规,但这并不必然能够使薛某有权请求陶某承担侵权责任。陶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薛某自愿参加足球娱乐活动,其应该意识到体育活动存在一定运动风险,应属于“自甘风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陶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热潮逐渐形成,人们参与文体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活动参与者应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年龄、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并根据兴趣爱好选择自身适宜的活动项目。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的空白。该条款不但让文体活动中发生意外有法可依,在各方主体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告别了过去的“受伤即有理”,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董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