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个人网约车专用)》,约定租赁期限12月,租金1108元/周;王某租赁车辆的目的是挂靠该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网约车平台,经营“网约车”业务。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车辆押金5000元,并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车辆使用期间,王某得知案涉车辆无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能开展网约车服务,故王某将车辆退还该某汽车租赁公司并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车辆的用途系将车辆挂靠至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网约车平台,经营“网约车”业务。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络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于某公司向王某交付的车辆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资格,致使王某在租赁车辆期间不能合法使用该车辆经营网约车业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王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扣除王某使用车辆期间费用的基础上,向王某退还剩余的押金。
法官提醒考虑加入网约车平台的司机朋友们,如果想要成为全职或兼职司机,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司机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平台提交申请,完成审核及考试后就能领取。第二是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就是大家理解的“运营许可证”。如果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作为车主可自行申请,如果是租赁车辆,一定要在签合同时确认租赁的车辆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输证只能由车辆所有权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董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