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平台经营者,李某某及姜某在该平台上进行了实名认证注册。李某某通过该平台向姜某购买动漫周边产品,并向姜某通过平台共支付价款20065元,但付款后姜某并未实际发货,其承诺退款但一拖再拖,李某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返还合同价款20280元,但姜某辩称其在平台上的账号系其女儿韩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其并非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退款义务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履行了网络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西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与姜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姜某未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李某某主张姜某返还货款,应予支持,但关于货款本金应以实际支付的20065元为准。姜某抗辩该账户系其女儿韩某使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该平台实名认证信息为姜某,故对姜某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李某某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因某网络科技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提供了姜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等资料,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目前,平台经济正走进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平台实施的交易,交易关系的主体及参与各方要承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往往关系到交易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平台作为连接交易双方的媒介,其负有交易主体及交易信息的审核及告知义务,当交易出现障碍时,其应及时向权利被侵害方提供相对方的实名注册信息并协助维权,否则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主体以实名注册的账号信息为认定依据,即便实际使用者另有其人,账号注册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免责,所以平台账号不能随意注册及外借。(董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