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部署,在今年2月17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今年5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对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及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2%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2%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5%。推动科技创新不仅是民营企业的使命所在,更是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民营经济正成为我国角逐世界科技竞赛的“主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民营企业数量庞大,深度嵌入各级市场,且由于决策机制的特性对市场变化高度敏感、响应迅速,在新兴领域创新意愿突出、创新驱动力更强,在研发投入的规模和强度上持续领跑,已成为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中国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形成系统性突破格局,尤其在人工智能、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实现关键突破,包括DeepSeek、宇树科技等在内的杭州“六小龙”作为典型代表在科技创新中展现出强劲竞争力。从当前科技发展的态势来看,民营经济正在充当技术创新的领跑者,新质生产力是否能够持续焕发活力,关键点之一就在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否形成可持续的发展动力。
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领域仍面临挑战。一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在宏观政策与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制度衔接问题。作为科技创新最终转化的关键环节,应用最直接地关系到科技成果能否实现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转换,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也多集中于应用层。但是,当前民营企业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成果转化渠道阻塞、转化流程复杂冗长及转化效率低等问题,阻碍了最新技术创新成果在实践领域的及时有效运用,医药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32%至46%。二是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多重制约因素。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领域,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一定滞后性。数据模型预训练阶段的数据获取合法性,以及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框架尚未健全等均制约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民营企业自身也面临知识产权内部治理与外部资源双重短板,对外部分企业将技术研发作为营销手段,忽视核心专利布局,导致创新成果易被模仿,对内缺乏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面对侵权时难以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协作不足。双方在技术开发重点和风险承担能力上存在结构性错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也有所顾虑和保留,影响了双方在科技创新上的协同发展。
以法治护航科技创新将有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了专章,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从推动科技创新、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新技术应用等多个维度出发,为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围绕该法的施行,在制度细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跨所有制协作方面可推动完善。一是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配套,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比例,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程序,提高转化效率,通过建立“一站式”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从研发到市场的全流程服务。确保宏观政策与具体实施之间的衔接,以解决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中的制度衔接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尽快完善民营企业聚焦的新兴科技立法,确定数据等新兴客体权属,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建立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简化维权流程,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取证效率和准确性,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以企业强化自身治理为抓手,鼓励企业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引导企业将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相结合,增强维权能力、避免将技术作为营销手段。三是加强国企民企技术创新合作的协调保障,推动建立跨所有制的成果共享与风险分担制度,以此打破壁垒,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和设备在国企民企间开放共享、优势互补、有序流动。根据各方在合作中的投入和贡献,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研究重点差异需求之间的关系。
从长远看,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深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法治建设护航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是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