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作者:国瀚文 郭思彤

“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新时代经济制度设计的战略基石。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将该原则首次固定为法律条文,彰显党中央对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自信与法治决心。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稳定预期与制度力量。一方面,它确保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地位、市场规则和资源配置上拥有平等地位与公平权利,坚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另一方面,“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共资源交易”“金融信贷支持”等规定,从法律层面打消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疑虑,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而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法治路径之一:完善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入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生产要素平等使用”以及“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并赋予法院在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司法救济功能。为落实这一原则,建议地方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主要行业准入限制,消除隐性壁垒,并授权法院对侵犯产权的行为予以迅速有效的救济,以及应动态修订交通、能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准入清单。通过明确法律与实务的衔接路径,避免市场资源配置因行政干预而失衡,有助于构筑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的制度信心和法律安全感。

法治路径之二: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治原则与程序,强调执法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并建立投诉举报与执法监督机制。司法部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提出“扫码入企”“随机抽查”“执法听证”“执法记录公示”“执法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创新机制,汇集各地区各部门数千条问题线索被督促办理,帮企业挽回数千万元损失。为推动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应建设执法联系点、设立诉求沟通平台、采用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在行政处罚中落实“过罚相当”“柔性执法”“首次轻微违规免罚”,以体现法治温度。

法治路径之三:构建高效司法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为了实现高效救济,应进一步推广“绿色通道”案件审理机制;建设涉企纠纷快速审理专区,并整合法院、仲裁、调解、律师等多元纠纷解决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强调,“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对破产现象的正确认知,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另外,知识产权、金融、合同等专业法院在全国多个地区已设立,建议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缩短审理周期,让民企“遇事有去处、损失能追回”。

法治路径之四:制度化执行与改革保障。法律落地不仅需文本明晰,更需制度闭环和长效机制。为此,应在省市层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实施方案,由人大纳入年度监督议题,设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评价制度,让企业评价、人大调研、社会监督成为常态。司法部将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要求,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高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检察监督模式,包括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异地执法、刑事介入经济纠纷等行为能被及时纠偏处置。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国家机关及国企依法及时支付账款,在法院和审计监督下兑现合同承诺,形成政策执行有据可依、有监督可追责、有问责可落实的法治保障。

“两个毫不动摇”不仅是经济制度的战略共识,也是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通过构建产权平等保护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快速司法救济机制及制度化的执行监督闭环,将这一原则从法律文本转化为现实治理路径,为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提供牢固法治托底。未来,应继续推动法律系统化配套、地方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各界协同参与,将“两个毫不动摇”原则进一步落实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每一个实践场域中。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