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那么,什么是平等对待?什么是同等保护?平等是否等同于同等?这些核心概念的厘清,对于我们准确理解立法意图、科学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重要意义。
从差异到平等:立法理念与法律制度的变迁。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从宪法层级,肯定了民营经济、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但重要组成部分,不等于地位完全平等。从立法上看,在民商法领域,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差别化立法到平等立法的过程。比如,在市场主体的立法上,按照所有制类型立法的方式,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一立法模式逐渐被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立法模式所替代,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成为市场主体立法和市场主体经营的主导。而1998年施行的合同法、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则已经消除了这种所有制形式差异,实现了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在立法上的平等。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贡献与发展。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重要政策性文件。2019年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2023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法治保障。新近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则将这一政策导向,以法律形式予以进一步固定,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其中,“平等对待”在理念上,体现为对民营经济的非歧视性待遇;在内涵上,体现为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平等、发展权利平等;在营商环境上,体现为公平竞争。平等,是起点和过程的平等,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体现。而“同等保护”则侧重规范的结果,注重实质平等。比如,在投融资方面,该法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在权益保护方面,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以此实现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两类主体的双重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保护。无论是平等、还是同等,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突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以法治方式,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障。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续造与营商环境的优化举措。通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鼓励”“支持”“引导”的立法语言频繁出现。这些用语的倡导性要高于规范性。如何将这种立法态度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是新时代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且紧迫的课题。近期,“苏超”的成功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也引发了广泛思考。其中,人文环境、经济基础是公认的独特环境要素。细细思量,民营经济的发展、繁荣,似乎也是以江苏为代表的东南沿海的一大特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民营经济尤为看重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信息化时代,西部地区在打造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是否能够领先一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续造,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上,通过更为细致、具体、周到的服务保障,实现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提升,筑巢引凤、引良禽而栖,在民营经济的平等对待、同等保护上,交出我们更优秀的答卷。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