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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路径研究

作者:刘开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充分利用各种强基导向的政策制度优势,将职能发挥转化为治理效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自觉与担当。

基层社会治理与矛盾纠纷化解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人口流动加剧,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诸多新问题。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易激化等特点。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各调解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配合,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纠纷化解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调解人员调解方法单一,难以满足复杂纠纷的化解需求。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治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容检察机关缺位。

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倒逼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正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不直接救济私权利,而是要通过监督公权力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通过监督公权力行使实现私权力救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防止权力违法、异化方面发挥着绝对化的作用。就基层而言,事繁法宽、事多人少,推进现代化社会治理促生了更多的公权力使用,而通过外部的法律监督将其约束在法治框架之中,正是基层检察院的职责和使命。

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问题比较突出,社会矛盾的集中高发地也在基层。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通过规范、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协调物质文化、公平正义、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冲突,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使得基层社会矛盾能够和平、理性地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

持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做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监督,不断促进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形成“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合力。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发现移送机制,以内部联动推进各业务工作互融互促,实现对基层治理工作中各部门、各行业闭环式监督。要加强对公安、司法、法院等机关派驻机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侦查、审判、执行、民事等多维度立体式监督格局,实现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执行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加强检察建议办理促进社会治理。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牢固树立“求极致”的理念,提高发现类案违法、行业监管漏洞的能力水平,切实提高司法办案、调查研究、释法说理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检察建议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精准性。要建立完善检察建议“回头看”机制,切实增强检察建议刚性,以检察建议办理促进基层治理。

提升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水平。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高效惩治犯罪的同时,能够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结合工作实际,对类案罪名进行分析,针对常见罪名将社会调查程序适当前移至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高效流转。同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构建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依托远程提讯平台,实现屏机对话,节约办案成本。

拓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辐射面。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下访巡访、特殊人群帮教等制度,积极推进检察长接待日等工作,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机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积极争取外部的协作配合和理解支持,依托“检察大数据”,努力构建更加宽广的信息共享平台。

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加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机关能真正深度融入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

作者单位: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