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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于基层司法治理的意义

作者:韩婧颖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枫桥经验”不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在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都实现了全面而深刻的发展与飞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枫桥经验”60余年来的发展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推进“枫桥经验”法治化的过程。总结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于我国基层司法治理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矛盾纠纷就地预防化解成效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正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矛盾纠纷化解原则,通过抓前端、治未病,使矛盾和纠纷终于未发、息于萌芽。

完善预防型法律制度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的基础和制度保障。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社会矛盾,十余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以多元解纷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及《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各地区在综合性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完善预防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建立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实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的必要举措。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成立了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小组,这些小组定期对社会矛盾进行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力求及时发现并识别潜在的纠纷隐患,从而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通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数智技术的优势,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实时共享。这样一来,相关部门能够迅速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大大提高了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效率,有效避免了问题的扩大和升级。

相辅相成的良法善治格局形成

在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的基层司法治理实践中,社区团体、公众除了严格贯彻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外,有时还会因地制宜地“创制”乡规民约、社区规章、行业运行标准等基层“软法”。作为正式规范的国家实定法与作为非正式规范的“软法”,二者在基层司法治理中并行不悖,以良性互动的形式共同构筑了基层治理的规范体系。通过肯定此类“软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在社会基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方式,体现了“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融合,形成以“软法”补充实定法的良法善治格局。“软法”的运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引导公众行为、规范社会秩序,有效补充了国家法律的不足,使得基层治理更加贴近民众需求,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同时,“软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基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民主化和法治化。

当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规范还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在基层司法治理实践中,“软法”的制定和执行越来越重视公众的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不仅能够确保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增强了公众对“软法”类规范的认同感和接受度;第二,国家法律及其法治精神通过“软法”被引入基层社会,既提升了基层司法治理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又有助于在基层社会中促进人民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第三,“软法”类规范正在逐渐走向体系化,这为基层群众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通过这种体系化的规范,基层群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标,从而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

助推基层司法机关提升治理能力水平

传统基层司法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司法流程解决法律问题,而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引领下,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要求检察机关、法院作出起诉决定或司法裁判,也要求司法机关要将纠纷解决在诉前,发挥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中的引领及保障作用,实现司法审判与社会善治的统一;要以司法能动主义为基础,心怀服务意识,在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思想与情感,努力追求双方能够真正理解、认同法律,真正做到“释法”与“明理”的统一。

在此要求下,基层司法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大大拓宽,其治理能力与水平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首先,基层法院充分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将调解与判决相融合,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其次,基层法院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涉诉信访类工作的参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访事务,实现诉访分离,依法导入诉讼程序解决,对判决结论不理解的,积极做好判后疏解、答疑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最后,各具地方特色、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的“枫桥式人民法庭”纷纷成立,“枫桥式人民法庭”立足于基层社会纠纷的实际情况,使办案人员深入社区、村庄,主动了解和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实现法律服务的前移,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