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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路径探析

作者:郭菲 郭哲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行政机关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政争议的类型与数量也伴随着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联系频率的增加而递增。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需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行政争议矛盾源头化解不仅可以纾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也可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

行政纠纷的产生及实质化解根源

作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的一项行政审判新理念——“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提出始于2010年。在当年4月举行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上,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被视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职能定位。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一项立法目的,体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制度化解行政纠纷功能的明显意图。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行政机关存在消极应诉、被动应诉的问题。在一些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中,行政复议未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存在认识偏差,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意识不强,在诉讼阶段会出现无故不参加庭审、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等情况,不善于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和权威。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依法审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判后,相关涉案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诉讼化解纠纷这一重要功能并未实现。尤其是行政诉讼中,一些胜诉的案件最终重新返回到行政程序,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多数情况下并未得到实质救济,从而出现同一案件当事人变更起诉理由不断进行诉讼等情况,导致司法审判中所预期的“案结事了”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行政纠纷化解实质化路径

畅通和规范行政起诉人诉求表达。明确原告真实诉求,立案庭、行政庭加强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沟通协调,共同把好案件受理关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发挥诉前协调、调解效能,对有较大调解、协调空间的行政争议,以及少数确属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重大的敏感案件,在立案前可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运用协调、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正确执行立案登记,加强要件审查,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防止诉权滥用。

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案件。依法裁判是基础,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准确归纳各方诉辩意见,在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阐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强化审判阶段的释明工作,充分释明有助于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则,把握诉讼方向,正确行使诉权,同时有助于法院直面核心争议,简化诉讼流程,集中力量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政诉讼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针对争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一种最合适争议解决的诉讼类型进行诉讼,必要时转换诉讼类型,提升庭审效果,发挥庭审疏导情绪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深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确立明显不合理、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加大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诉讼的审查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

充分利用府院互动优势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于重大行政争议,认真梳理相对人诉求,强化法院与政府间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府院互动平台作用,积极运用调解、协调方式化解争议;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特殊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加大对不出庭应诉的通报和处理,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优化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对行政行为有违法、瑕疵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更能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以及依法裁判后仍有协调可能或必要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同时抄送其同级和上级相关部门;对依法驳回但确实存在政策执行、历史遗留等问题的案件,可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当地相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做好安抚化解。优化争议实质化解的环境机制,优化考核指标,增加反映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撤诉率、调解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和反映审判效果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权重;充分考虑法官在案件实质化解方面所做的工作,适当设置加分项目;发挥二审监督功能,增强在司法程序内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减少行政案件的程序空转;打破当前行政纠纷过度依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的现状,加大对司法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检察等多元纠纷化解方式的实践探索和适用;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逐步形成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校学员旁听案件庭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或行政调解委员会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单位: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