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城 刘晴晴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要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人民法庭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前端,处于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基层矛盾的第一线。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实践逻辑具有双重性: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人民法庭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角度而言,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是响应“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工作原则的应有之义。
深化人民法庭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必然举措。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探索家事纠纷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的解决方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要求各法院应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合作和委托家事调查领域的合作。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指出,新时代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我们要在贯彻法律法规和落实政策中坚持面向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建设,探索形成适合地区实际的诉源治理模式。
深化人民法庭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有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家事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庭受理的最基础、最传统的案件类型,也是最贴近群众生活的案件,深受社会关注。面对人民群众的基础司法需求,人民法庭要把握好“解决纠纷第一线、守护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地位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诉非协同互补机制,构建诉源治理大格局。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常态化治理实践的作用。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具有“领域广、类型杂、专业性强”等特征。立足我国国情的多元解纷机制,不仅彰显着良法善治的司法价值,也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息讼”“和为贵”等理念一脉相承。基层法庭的调解和裁判方式必须强化与社会多元纷争解决机制的互动互联互通,在双赢共赢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家事审判的工作理念正在由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紧跟改革发展步伐,不断健全完善。
深化人民法庭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是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之举。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趋多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中,家事纠纷案件占极大比重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家事纠纷通常涉及人身关系以及情感因素,纠纷性质的特殊性导致其不适宜直接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民间纠纷解决作为一种温和的调处方式,具有非对抗性、保密性等特点,通常可以满足当事人情感调和等需求。面对日益增多的家事纠纷类案件,人民法庭应当探索构建事前矛盾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事中矛盾多元化解的共同治理机制、事后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深化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对基层家事纠纷案件的司法需求进行回应,既是积极融入基层治理格局、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也是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之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个人及家庭生活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繁荣安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随着家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和内容日益复杂,人民法庭必须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注重家事纠纷防治结合,既要加大预防,又要致力于源头化解。要强化家事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回应民生热点,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要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要以案释法弘扬正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