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诚
乡规民约对于诉源治理的价值,要在社会效果中寻找。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以《蓝田新乡约》为例,乡规民约在诉源治理中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传承优良道德风尚。在千百年的演变中,乡规民约将许多传统美德流传至今。《蓝田新乡约》中写道:“北宋熙宁九年,蓝田吕大钧创制《吕氏乡约》,传衍千年,影响深远。时移境迁,乡村巨变,为弘扬优秀传统,建设美好家园,特传承和赓续《吕氏乡约》,订立《蓝田新乡约》。”诉源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一环,若要从源头上减少诉讼,除了及时进行调解,更要注重矛盾纠纷的预防。乡规民约融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当地良好生活风俗、道德习惯,在诉源治理进程中发挥着德治作用,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以减少纠纷摩擦的产生。
提供调解规则依据。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的发展也包括地域不平衡。法律由物质社会生活条件决定,不同地域的经济条件不尽相同,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不尽相同,不能仅仅依靠单一法律体系进行治理。群众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小事依规(乡规民约)、大事依法(法律法规)的工作经验,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治理。法律并不能够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乡规民约形成于人们日常的社会实践中,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吸收了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独特经验,可以为诉源治理提供广泛的规则依据。在法律上,夫妻双方需要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实际生活中,缔结婚姻的双方家庭往往要遵从约定俗成的安排,此时,乡规民约就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蓝田新乡约》中规定:“婚事新办,丧事从简,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反对借婚丧之机索取财物。”各地基层涌现的“天价彩礼”“婚闹”等无序现象难以运用成文法加以规制,而乡规民约可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发展出既符合当地民族习惯、历史风俗,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新婚俗,革除传统不良习惯,实现基层活动的有序进行。从《蓝田新乡约》的实践来看,乡规民约可以充当法律的补充,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资源。
促进纠纷有效解决。“打官司”在熟人之间十分伤害感情,而在乡规民约框架下开展诉源治理,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通过协议解决矛盾的机会。例如,《蓝田新乡约》中规定“村民之间应相互尊重,谦和礼让;与人为善,与邻为友。”其中蕴含着“和为贵”的思想。在“和为贵”的心理作用下,可以引导个体在争议之处作出适当的让步得以妥协;通过乡规民约与道德伦理的教导,可以修补因为纠纷而产生的嫌隙,让各方重归于好。乡规民约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以《蓝田新乡约》为例,倘若无故毁约,意味着违背了新乡约中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对乡约所蕴含价值的敬畏,会使自己在群体中陷入孤立,继而受到舆论的谴责。此外,在诉源治理中,国家公权力处于居中推进的位置,虽然公权力并不会强制当事人履行协议,但公权力的象征意义依然存在,这样的心理作用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履行乡规民约。
维护乡村内生秩序。乡规民约是乡土社会中的非正式规则和共同约定,通过乡村居民的日常互动和协商一致建立。这些规则包括日常规范、公共秩序、群众权益、纠纷解决、民风民俗等方面,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这种基于习俗、传统和自治的内部规则是有效调节和组织社会行为的机制。蓝田县将《吕氏乡约》内容和相关法律条例引入调解书,情理并用化解纠纷。充分发挥乡贤在处理家事矛盾、邻里纠纷中的作用,并通过“读法诵约”“鸣钟议事”等活动,唤起群众对千年乡约的归属感、认同感,积极弘扬崇德向善的社会风气。《蓝田新乡约》是对《吕氏乡约》的继承和创新性转化。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乡土性的自发形成的社会契约,承载着乡村社会的传统和价值观念。这种基于地方传统和社会共识的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对村民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控,在纠纷中为双方划定利益,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为诉源治理提供一个稳定和可行的框架。
诉源治理除了解决纠纷、维护秩序,还承担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作用。现代的乡规民约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重要产物,已经深深打上了法治的烙印,许多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内容已经融入乡规民约。群众把符合政策法律、体现当地居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道德及习惯订立为乡规民约,将道德理想转换为制度性的程序、规则,形成一套人们认可度高、治理界限清晰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虽然不是法律,但它依然是一套成文的规则。群众通过对乡规民约的遵守,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规则意识,为守法打下了思想基础。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在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都应当有章可循,社会自治领域亦然,通过乡规民约的运用有助于内化群众的规则意识,提升法治社会建设质效。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