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北宋年间吕氏四兄弟创制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
《吕氏乡约》倡导“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所谓“德业相劝”就是确立行为处事的道德要求,教化乡民向上向善、知礼知节,实现立德立行、互相劝勉。“过失相规”则是明确失德、失范的处罚标准,实施教育惩戒、矫治规劝,以此警示震慑、防微杜渐。“礼俗相交”规范了邻里乡亲之间待人接物礼节习俗,强调把“礼”字贯通融入生活起居,以礼待人、礼以行之。“患难相恤”就是要求遇有苦难灾祸,共同避险御灾,实现邻里守望、和睦相助。
当前,重新审视《吕氏乡约》,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汲取千年古约精华,仍有参考和借鉴价值。一是乡约推崇道德礼义的重要性,以乡情民情人情为切入点,潜移默化教化人心、淳化民风、感化人情,更有利于调和社会关系、解决纠纷矛盾、维护公序良俗。二是乡规民约由村民共同商讨制定,有效发挥了乡贤乡民的智慧力量,充分尊重了参与者的集体意愿,能够在更大限度、更大范围上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三是乡约的约束力往往来自于村民的道德规范、邻里监督、舆论制约,通过立约、传约、行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治理空白。
法古宪今、慕古求新。《吕氏乡约》这一传统治理模式也为当下基层治理提供了启示。要坚持德治为先,让基层治理建立在更高的道德水准上,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推动基层治理理念、手段和方式创新,让治理更契合实际、符合民意。要坚持自治为基,赓续传承“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传统治理方式,弘扬乡贤文化,调动和发挥现代“新乡贤”的积极性,引导见贤思齐,助力基层治理。要坚持法治为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法治规范自治,推动实现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问题,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让“古约”焕发新的活力。
重构新时代背景下乡约治理的内涵定位和参与主体。《吕氏乡约》虽给乡民赋予了一定话语权,但终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治。现如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传统乡约的性质和主体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调整。要明确乡约乡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自治管理,旗帜鲜明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要根据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能任务,依法依规开展自治,确保基层自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突出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广泛吸引和发动更多群众、机构参与基层治理,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重设新形势背景下乡约治理的职能任务和实现路径。《吕氏乡约》是宋代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乡约范式,新形势下乡约治理的职能定位,应根据当下基层形势任务需要进行改进。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发挥基层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作用,开展议事协商,实现自我管理。要建立守望相助、互助共济的基层服务机制,规范流程,提升质效,实现自我服务。要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政治引领、德治教化、法治宣传,凝聚建设平安家园、和谐家园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实现自我教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小规章”和“微治理”作用,实现自我监督约束。
重振新条件背景下乡约治理的传承发展和守正创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农村宗亲血缘、家族权威的影响力正在减弱。《吕氏乡约》的传承和发展,必须站在时代的新起点上,不断吐故纳新、推陈出新。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持续深化对《吕氏乡约》的探索和研究,为创新基层治理萃取更多可借鉴的素材。要不断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传承发扬乡贤文化,充分发挥“新乡贤”的专长威望,解决基层治理难题。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动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解和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西安市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建设,持续深化对《吕氏乡约》的研究,探索推出了新时代“枫桥+乡约”模式,重新制定了“蓝田新乡约”,为《吕氏乡约》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新时代,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吕氏乡约》将历久弥新,为基层治理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常青 西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