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
“枫桥经验”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的伟大实践。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梳理总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彰显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
“枫桥经验”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色。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其中蕴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观、价值观,得民心、顺民意。“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中华传统文化中“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而不同”“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家和万事兴”等理念,润物细无声地渗透在我国社会和人们的观念中。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等法治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法治意识体现出浓厚的人伦道德色彩。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先秦时期李悝的《法经》、西汉的《九章律》、唐代的《唐律疏议》、明朝的《大明律》等,不乏有成文法的系统规范,但乡规民约对民间社会的治理始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的做法体现着中华传统文化定分止争的价值印记。
“枫桥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生动实践。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枫桥经验”的形成集中体现了党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把来自基层人民群众的做法上升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的世界观、方法论。“枫桥经验”的形成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解答中国问题,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既不刻舟求剑、封闭僵化,也不照抄照搬的探索与实践。60年以来,“枫桥经验”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到新时代“枫桥经验”,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等“五个坚持”,内涵进一步丰富、体系进一步完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不断拓展认识广度和深度的科学态度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枫桥经验”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党和人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不断回应新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的历史担当。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现阶段实际,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法治效益、治理效益等方面,为整体性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思想方法。“枫桥经验”立足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准则,聚焦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的社会的良法善治,以中国之治的积极实践回应了人类发展中基层治理的共性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实践的典型样板。从广义的文化概念来看,法律及其实践都是一种文化。“枫桥经验”的形成和不断发展,正是因为它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精神,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不只强调利益,更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道德理性在化解人与人之间纠纷冲突中的重要性。同时,“枫桥经验”也遵循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依靠人民群众实现共治、共享。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