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与古某是多年的好朋友,阿某在新疆新源县某商城做小本生意,2020年初,阿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古某借1万元,考虑到和阿某的关系,古某没有让阿某打借条就答应了阿某的请求,古某先后于2020年1月9日、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7000元、3000元至被告阿某的微信账户。
此后,阿某先后在1月10日、14日与原告微信聊天时,对所借款项1万元予以认可,并承诺将尽快还款。但随后被告阿某以没打借条为由,不承认自己借了古某的钱,古某遂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诉讼中,原告古某未能提供被告阿某借款的借条,但提供了借款时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经审理查明,新源县法院对被告阿某借款予以认定。
新源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本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足额地归还所借原告款项,但被告以未打借条为由拒绝还款,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聊天内容,可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万元,且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来抗辩,也未参与庭审,该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阿某返还原告古某借款1万元。(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