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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失财物 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作者:郭娟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件成逐年增长趋势,而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又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拒绝交纳物业费,其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系霍城县某小区业主,王某在办理入住时与霍城县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某物业公司从2008年至今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0月,王某将新买的摩托车放置其单元门前,并将摩托车上锁。第二日清晨,王某的摩托车丢失,其立即告知物业,请求工作人员帮其找回丢失的摩托车。

因丢失的摩托车未找回,王某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其新买的价值四千多元的摩托车丢失,便拒绝支付后期的物业费。

今年6月,霍城县某物业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拖欠四年的物业费共计2936元,并承担违约金716.5元。

承办法官对被告王某释明了相关法律条款,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时限中第四款秩序维护中第1项公共秩序良好(不包括人身、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看管服务)。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调解,最后被告王某同意向原告霍城县某物业公司交纳拖欠四年的物业费,原告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

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均表示以后会互相支持,共同打造良好和谐的居住环境。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但一般物业服务合同都会将人身、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看管服务排除在外。按常理来说,“保安不同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可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理解为是为业主创造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及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安安全提供防范性服务,这种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因此,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郭娟)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