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万元。
2019年6月11日,吴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赵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向吴某转账5万元。后赵某多次向吴某讨要借款无果,无奈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1万元。
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提供了由被告吴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及银行转账明细,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吴某讨要借款无果,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借款5万元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借条上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据原告赵某陈述,利息是双方口头约定,利率按照年利率20%进行计算,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为不计息,故对该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产生借贷关系时,如果有利息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上载明,而且借款利息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逾期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刘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