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王某于2015年2月、2017年2月、2017年7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伊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伊宁县支行,申请办理了额度为30000元、15000元、10000元不等的信用卡3张。之后王某将这三张信用卡均透支使用,经上述三家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等方式“下落不明”。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伊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