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案件当事人以分居已满两年起诉离婚,并强烈地认为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则不然,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个问题,应该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法院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判定离婚的标有二:首先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原告马某与被告妥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后于2016年1月领取结婚证。2017年3月婚生子妥小某出生。2017年11月被告妥某到广州打工,打工期间一直与原告及孩子视频,并将打工所得都寄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2019年12月原告马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
霍城县法院依法向被告妥某送达传票,被告妥某愕然,自己辛辛苦苦在外面挣钱养家,妻子却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
庭审中,法官向原告马某解释了什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妥某外出务工这种情况,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也当庭向原告表明自己的悔意,称其不该在刚结婚没几年、孩子还那么小的情况下就外出打工挣钱,没有设身处地为原告着想,让原告对婚姻越来越无望。被告向原告保证,今后会就近务工,以弥补之前对原告和孩子的亏欠。本案最终以调解和好结案。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12月8日在伊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女康小某于2015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以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和原告娘家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康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娘家的陪嫁物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只是一些生活小矛盾,导致原告赌气回娘家,并称其与原告李某分居过几个月并未分居满两年,2017年3月原告赌气抱着孩子回娘家生活了几个月,2018年1月被告去原告娘家将原告和孩子接回家中生活了半年,2018年6月原告又抱着孩子赌气跑回娘家至今。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法官对原告解释了什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为止,时间必须是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经过法院的调解,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本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法官释法】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由于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上列举了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实践中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实则不然。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会单纯地以“分居满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会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郭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