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婚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不断攀升趋势。寻常离婚看似简单,实则会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诸多问题。虽然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会因离婚而消灭,但离婚并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就成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几起关于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争夺抚养权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于2018登记结婚,婚生子蔡小某于2018年出生。因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二人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张某于2019年12月26日起诉至霍城县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蔡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经调解无果后,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蔡某辩称,其同意和原告离婚,但是孩子必须交给其抚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蔡小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婚生子蔡小某于2018年12月22日出生,现年1岁2个月,虽然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但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在孩子六个月时,被告家人强行将孩子抱走,并拒绝原告见孩子,并不是原告不想抚养孩子,是被告及被告家人一直阻止原告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且原告张某也无不宜随同生活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婚生子蔡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结合被告蔡某的实际收入状况,被告蔡某应向婚生子蔡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蔡小某18周岁止。故,裁判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二、婚生子蔡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蔡某向蔡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18周岁止,抚养费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马某与被告兰某于2007年领取结婚证,婚生子马小某于2008年出生,因原、被告感情不合,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婚生子马小某由被告兰某抚养。因被告兰某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2019年原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子马小某由其抚养,并判令被告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马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因本案是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官先将原、被告约至办公室,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马小某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马小某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月底支付当月抚养费。
【增加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的母亲康某与被告马某于2003年结婚,马小某于2004年出生。2006年原告母亲康某与被告马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女马小某由母亲康某抚养,被告马某每月承担生活费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随着原告长大,物价上涨,被告每月支付的200元生活费根本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学习、日常花费的需要,原告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故诉到法院,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经调解无果后,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蔡某辩称,其不同意向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按其实际经济能力,最多只能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对于十三年前约定的每月200元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现在原告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被告马某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酌定抚养费数额为每月600元。故,裁判如下:被告马某向原告马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原告马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郭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