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冯某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下午半天,晚上九点前由原告冯某将女儿送回被告王某处。
原告冯某和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婚生女儿由其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冯某每月享有8次探望权,且每月有2天可以同女儿独处。离婚后,王某与冯某之间矛盾重重,一直阻止冯某探望女儿。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庭审中,王某表示女儿年龄小,正在上幼儿园,周末还有绘画、电子琴等兴趣辅导班的课程,只能让冯某每周探望女儿半天时间,且晚上不能与冯某同住。而冯某则坚持要求每月与女儿独处并同住2天,同时分别在寒、暑假期间接回同住十五天。双方就如何探望回孩子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冯某和王某对于冯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无分歧,仅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存在争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考虑到婚生女年龄尚小,且一直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以带离母亲整晚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可能会扰乱孩子的情绪和生活节奏,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在目前阶段,还是采取白天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经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解释和情感疏导,答疑解惑,最终冯某接受了判决结果,同意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行使探望权,王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全力协助冯某行使探望权。直至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记者 王建武 通讯员 黄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