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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牧羊死亡 损失应由谁承担?

作者:王帷嘉

2018年4月25日,兰某与阿某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兰某将181只羊交由阿某代牧,阿某在放牧期间,羊被丢失、被狼吃均由阿某按当时市场价赔偿兰某。兰某每月按每只羊15元计算代牧费,代牧费在年底交羊时如羊只无损一次性付清。在放牧过程中,大小羊死亡按时打电话告知兰某,如不按时打电话告知兰某,没有查看,由阿某照价赔偿。

合同签订后,兰某按合同约定向阿某交付了约定数目的羊只。代牧结束后,阿某认可未向兰某交付的大羊数目为24只,未能交付的原因系其中22只大羊被冰雹打死,系不可抗力,故该22只羊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兰某遂将阿某告上法庭。

二审庭审中,阿某陈述“发生冰雹时,死了25只羊,其中1只是我自己的,还有2只是其他人的,剩余22只是兰某的”。

该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22只羊灭失的损失应由阿某承担。

法院认为:首先,阿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羊只死亡当天,发生了冰雹这一极端恶劣天气。即便羊只死亡当天发生此极端恶劣天气,阿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羊只系被冰雹打死。其次,阿某除给兰某代牧之外,其放牧的羊群中还有案外人及阿某自己的羊群,其自认案外人及其自己的羊只仅因冰雹打死1到2只,而兰某的羊只却被冰雹打死22只,不符合常理。第三,根据兰某的陈述,其看到死亡羊只时,13只左右羊只有的肚子破了、有的腿断了,不符合冰雹致死羊只的情状。

综上,因天气变化系可预知事件,且阿某作为代牧人应当提前了解天气等放牧条件的变化,并作出相应预防措施。本案羊只死亡,不构成不可抗力。阿某作为代牧人,应保护羊只安全,其未完全履行代牧责任导致羊只死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王帷嘉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