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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遭“跳单” 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李雷

“居间人”一词老百姓通常称为“中介”,前不久一部热播剧《安家》,让大家对中介公司有了更多认识。“跳单”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中,“跳单行为”指的是买卖或租赁的一方利用了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后,绕过该中介机构直接与另一方达成交易的行为,或者是绕过该中介机构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另一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近日,新疆奎屯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跳单行为”引发的纠纷。

原告为某中介公司,被告为售房人和购房人。原告为被告方提供了房源信息及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等服务,因卖房人房屋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导致居间合同衍生服务无法完成而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原告(中介公司)通知双方可以过户时,才发现被告方之间已私下交易完毕,且也无法联系。原告经多次上门找被告方要求支付中介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态度坚决,认为原告方并未完成中介服务,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环节,中介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过户服务,所以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庭审查明,二被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及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的义务,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支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不动产过户交易。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判断支付居间报酬的依据为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即中介公司一旦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定买卖合同,其居间义务即已履行完毕。至于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以及双方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等,都不影响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已实质形成。

本起案件,承办法官庭后耐心向被告方解释法律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被告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立即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李雷)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