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与迪某是一对好朋友。2019年3月,迪某从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额度2万元价值的信用卡,并很快时间内花光。2019年4月中旬,向银行还钱时间已超过15天了,迪某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还银行债务为由,没有给艾某写任何欠条的情况下,向艾某借了2万元。
半年过去了,艾某急需要钱,给迪某打了几次电话联系不上,去迪某家找他见不到人。有一天,他们俩偶尔在路上碰上,艾某给迪某说要还2万元,迪某反而说:“我什么时候借你的钱,有欠条吗?”,艾某看到迪某的表态之后很惊讶。
2020年6月,艾某向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迪某,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法官收到艾某的起诉书后,给艾某解释诉讼风险,第二天把迪某叫到法院,起诉书送达给迪某,迪某收到起诉书后说:“我与艾某之间没有什么借贷关系,从来没有向艾某借过钱,他说的都是假的”,立案法官给迪某答辩期并通知开庭时间。
15天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中,迪某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坚决不承认向艾某借款的事实。过了几天办案法官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公平公正办这起案件,把艾某和迪某叫到法院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迪某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办案法官给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从他们俩以前的关系、相互信任的角度出发,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迪某承认向艾某借2万元的事实,并当天还2万元,向艾某道歉。(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阿不都热合满·吐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