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起由原告霍城县某银行与被告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4月8日,被告陆某夫妻与原告霍城县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授信额度为5万元农贷通借款合同,陆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行银行卡,合同明确约定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个自然年度一贷一还的方式循环使用借款,约定月利率8.708333%,借期3年,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随后,陆某将银行卡转借其女儿及女婿使用,陆某女儿及女婿在合同约定的第一个自然年度期满后归还了借款,并再次续借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5万元借款。2018年4月28日,陆某的女儿和女婿因故去世,导致借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循环使用年度到期日归还,形成诉案。
庭审中,陆某夫妻辩称,其与原告仅签订了一次借款5万元,是替女婿和女儿用于发展种植业,且该笔借款于当年已经归还。此后,被告并未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5万元,故原告主张的后续5万元借款与被告无关,应当由其女婿和女儿归还。其女婿和女儿虽已去世,其尚有遗产可以偿债,遗产被其女婿的兄弟姊妹占有,被告不但没有获得女儿的遗产,而且还为女儿抚养留下的孩子,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该案借贷的法律关系明确,借款主体指向明确,5万元借款确系被告陆某所为,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是一份有效期借期为三年的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的借款合同,无需每次借款再签订合同,既方便了客户,又节省了金融成本;借款合同是被告陆某与原告之间达成的,该合同签订的主体并未涉及被告的女婿和女儿;被告的女婿和女儿取得了该笔借款的使用权是基于被告陆某转借行为获得的,被告陆某与其女婿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陆某只能依此法律关系向其女婿和女儿追回借款。因被告陆某的女婿和女儿双故,被告陆某可选择遗产纠纷的方式追回现实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夫妻归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记者 王建武 通讯 张志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