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本是你情我愿,却分别坐在了法庭的调解席上,这到底是为何?
2019年3月29日,廖某和赵某通过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一份三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廖某履行了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但因被告赵某未付清前房主房款,前房主不愿将房屋转让给赵某,导致赵某无法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
经一审判定解除原告廖某与被告赵某、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判令被告赵某退还原告廖某定金,预付款和利息,并且承担诉讼保全费和案件申请费。
由于原告廖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一审法院未判决赵某和房产经纪违约款为由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在承办法官白瑞芳的调解下,三方达成协议: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赵某双倍返还原告廖某定金和预付款,承担担保费,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亦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廖某。且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赵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近年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从不间断,建议准备买房的市民,在合同签订前,务必与卖房人确认好交易的细节和房屋有关产权、租赁信息,谨慎订立合同,以免日后产生诉累。(阿依吐松·买合木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