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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有规定 违法转让必撤销

作者:刘楠楠 郑环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随着大量务工人员入城,闲置的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带动集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宅基地流转,但不意味着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简要

李某与原告马某的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父亲村中的住房及宅基地,后原告父亲去世,李某在被告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转让,被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委托手续及村委会出具的李某户口将迁至本村,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等证据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后查明李某户口未迁至村集体。原告对被告办理的产权登记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回被告办理的不动产权证。

裁判结果

被告在房产登记时审查过李某并非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然为李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属登记程序违法。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办理的不动产权证。

典型意义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作了规定:……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案的宅基地房产并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故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的行政机关依法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及时、公正解决行政争议,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刘楠楠 郑环磊)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