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民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作为借款人向胡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胡某将该笔款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每月给付胡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胡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于自然之债,故对张某主张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法官提醒大家,应增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可查阅《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内容,且双方在约定利息时需要明确、合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马倩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