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用他人名义按揭买房,房款谁来还?

作者:郑强  张大鹏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为准,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房屋登记名义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那么买房的债务应当由谁来还?镇巴县这起案件给出司法答案。

案情简介

镇巴县某置业公司(开发商)与钱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甲购买市区住宅一套。开发商为这笔购房款提供担保并垫付房款后,向钱某甲追偿。因钱某甲未按期归还垫付款,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钱某甲支付开发商代垫房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开发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控发现,钱某甲名下仅有案涉房产和老家一处自建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开发商申请,法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房屋评估过程中,钱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申请排除强制执行。经法院核实,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为钱某乙。由于钱某乙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便借用亲兄弟钱某甲的名义购房。钱某甲仅在购房文件上签字,房屋出资、使用等后续事项均与其无关,其没有固定收入,不具备偿还房款的能力。

在法院组织调解下,三方达成执行和解。钱某乙自愿加入本案债务,代钱某甲分期向开发商偿还代垫房款及利息,约定半年内分期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达成三天后,钱某乙支付首期15万元,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确认认可和解协议效力,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该案从形式上看,开发商与钱某甲签订购房合同,钱某甲是合同相对方,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但从案件实质而言,钱某甲仅为“名义购房人”,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占有使用房屋,本身不具备履行能力,房屋实际受益人是钱某乙。倘若机械执行判决,要么因钱某甲无财产可供履行造成案件长期“执行不能”,要么拍卖房产致使实际居住人钱某乙一家失去住所。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难以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无法彰显执行程序的实质正义。

本案另一关键法律问题,是钱某乙“自愿加入债务”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钱某乙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开发商表示代钱某甲履行判决义务,开发商予以接受并达成和解,三方约定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构成要件。

该案办理过程中,法院没有简单拍卖“唯一住房”清偿债务,而是积极促成实际受益人主动加入债务,敲定分期履行方案。此举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逐步受偿,又避免强制执行损害案外人居住权益,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郑强  张大鹏)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