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记者从西安市临潼区法院了解到,为推进“政法为民办实事”,该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物业纠纷这一基层高频矛盾领域,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实释法说理,高效化解民生案件。8月26日,临潼区法院渭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促成原告当庭放弃违约金,被告当庭付清拖欠物业费18000元,原告当场申请撤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8年5月,被告购买了某小区房屋。此后,原告物业公司依约持续为该小区提供公共部位管护、设施运维、保洁绿化及停车管理等前期物业服务。然而,自2020年1月至2025年12月,被告长期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果后,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初期,被告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我从未办理收房手续,也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缴纳物业费。”经法官核查,案涉房屋已按规定完成集中交付程序。被告虽因房屋质量瑕疵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但并未影响物业服务的整体提供。考虑到辖区内此类物业纠纷具有高发性和普遍性,为避免庭审对抗加剧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开展庭前实质性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进一步释法说理,指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持续性,其服务对象是小区公共区域与公用设施,而非针对单个业主的“私人定制”。即便业主未实际入住,小区的公共设施仍在运行,业主依然享受了小区环境保障和房屋保值等间接利益,不能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经过法官耐心开导与普法,被告逐渐厘清了法律关系,认识到自身认知误区,自愿履行缴费义务。同时,原告物业公司也充分体谅被告房屋空置的实际情况,主动重新按照房屋空置标准核算费用,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拖欠的6年物业费18000元。原告收到款项后当场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圆满化解。(管乐辉 张甜甜 记者 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