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陕西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9章53条,新增26条、修改27条、删去13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单设“红色档案的保管利用”一章,为陕西红色档案资源量身打造从调查认定、征集、保管保护到开发利用的完整制度闭环。
现行《陕西省档案条例》于1997年制定,先后于2004年、2009年、2017年三次修改,共6章40条,为陕西省档案事业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然而,面对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在红色档案保护利用方面长期缺乏系统制度安排,条例修订势在必行。据悉,修订草案已于9月7日经陕西省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陕西是红色资源大省,红色档案资源丰富。此次修订旨在凸显陕西特色,充实完善红色档案保护利用制度体系。修订草案明确红色档案分级分类保护措施,对珍贵的红色档案实行重点保护,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目前,陕西省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2.49万卷、红色资料1万余册、革命烈士资料553卷,红色档案资源禀赋深厚。在开发利用环节,修订草案明确支持档案馆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合作,利用红色档案讲好陕西红色故事;支持档案馆与学校共建教育基地,利用红色档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建立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联动机制,鼓励跨区域共享红色档案资源,协同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
此次修订还在总则中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增加档案工作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的功能定位表述。草案在第五条增加开展档案公益宣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档案宣传教育条款。
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从1997年制定至今,陕西档案条例已走过近三十年的法治历程。此次修订以红色档案为突破口,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从调查认定、征集、保管保护到开发利用的完整制度闭环,为全国红色档案立法保护利用提供了地方样本。(记者 赵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