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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访谈 | 4岁男童餐厅“意外触碰”引风波,纠缠式维权何以翻车?

作者:​记者 梁爽

8月26日中午,一段餐厅监控视频引发全网热议。监控显示,一名4岁男童手持玩具枪在店内跑动,途经收银台时因过道拥挤、身体失衡,意外触碰到正在结账的女子。

女子认定男童系故意触碰,当即上前抓拽男童衣领,致使孩子颈部留下勒痕。事后,女子以自身权益受侵犯为由,要求男童家长书面及视频公开道歉,而家长以孩子无故受伤为由,主张对方对等道歉。双方争执报警并历经三次调解,因无法就道歉事宜达成一致,最终调解失败。随后,女子表示已启动诉讼程序维权。9月8日,完整监控曝光后,事件细节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9月14日,男童父亲通过社交平台再次发声:针对相关纠纷,已正式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这起发生在餐厅内的轻微纠纷因网络视频持续发酵,引发大量网友讨论:孩子的无心之举要不要担责?大人的过激反应如何定性?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嘉    宾:

慕    丽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事务业务中心主任

杜嘉雯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博士

记者:4岁男童的意外触碰,构成民事侵权吗?

慕丽:不构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缺一不可。

孩子才4岁,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认知和自控能力。监控显示,他只是奔跑过程中偶然、瞬时碰了一下,既非故意,也无疏忽大意,谈不上“过错”,甚至可以听见孩子对该女子说“对不起,阿姨”。因此,孩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标准,无需担责。

杜嘉雯:退一步讲,即便司法上推定侵权成立,责任也由监护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要求监护人有过错;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孩子名下有个人财产,先以这笔钱支付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家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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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女子当场抓拽男童衣领致其颈部受伤,如何定性?家长能否追责?

慕丽:女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已构成过错侵权,家长有权追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自助行为”设定了严格条件:必须正在遭受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手段必要合理、事后立即报备。

本案中,孩子碰一下就结束了,不存在持续侵害,女子完全可以事后找家长协商,不符合“情况紧迫”;而且“自助行为”通常只限于临时扣留财物等温和手段,当众抓拽幼童衣领并造成其颈部损伤,明显过激,超出合理边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女子应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并要求对方当面或公开赔礼道歉。

杜嘉雯:从行政责任看,该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殴打、伤害不满 14周岁未成年人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认定时只需看孩子是否为未成年人,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否构成“殴打、伤害”,由公安机关结合行为力度、主观意图、伤情后果综合认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调解,但调解必须自愿、合法,绝不纵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家长有权拒绝不合理调解,并要求依法处理。

记者:孩子无心之举,需要公开视频道歉吗?

慕丽: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必须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相当,而不是以被侵权人的主观诉求为标准。

本案中,孩子的触碰是餐厅里的偶然意外,无恶意、无损害、无传播、无恶劣影响,属于极其轻微的纠纷;而公开视频道歉传播面广、公示性强、影响持久,二者严重失衡。

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时,会优先考量孩子身心健康,防止不合理追责造成二次伤害。即便需要道歉,也只会支持私下口头或书面道歉,绝不会支持公开视频道歉。家长有权拒绝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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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界定合法维权与过度维权、权利滥用?

杜嘉雯:公民有诉讼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本身合法,但维权必须讲诚信、讲比例。民法典第七条确立诚信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滥用权利。

区分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诉求与损害是否匹配。合法维权基于真实、合理的损害,诉求与后果、过错程度相适应;过度维权则是针对轻微甚至无损害的行为,提出远超必要限度的苛刻要求。二是维权目的是否正当。合法维权为弥补损失、化解纠纷;过度维权则夹杂博取流量、恶意追责、报复泄愤等目的。

本案中,女子不仅提出超额要求,还借自媒体炒作、引导舆论,诉求和方式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典型的过度维权、权利滥用,既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理性维权逻辑。

记者:这起纠纷对普通人和孩子家长有哪些启示?

慕丽:这是一起兼具民生热度和法治价值的典型纠纷,既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厘清了公民维权边界。

对普通人和家长而言,要树立理性、适度维权观念,维权守住比例原则,不突破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要对未成年人无心、轻微、无损害的行为适度包容,不能动辄苛责,更不能借网络舆论“霸凌”孩子,守护孩子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尽好监护责任,加强对低龄儿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护,减少意外纠纷。

法律既包容孩童的无心过失,也约束成年人的过激维权;既保障公民合法维权的权利,也划定权利行使的边界,让每一起民间纠纷都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化解。(记者 梁爽)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