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婚恋骗局还是民事纠纷?

——罗某乙涉嫌诈骗、重婚案法律解析

作者:王亚凤   吉慧莉

现实生活中,借婚恋之名收取彩礼、又长期不领证甚至失联的情况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争议。汉中市南郑区审结的罗某乙涉嫌诈骗、重婚案,事实错综复杂、定性争议激烈,成为婚恋类法律认定的典型样本。

案情回顾

2020年底,谭某经人介绍结识罗某乙,双方谈婚论嫁,谭某支付彩礼14万元、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订婚后,罗某乙长期在外务工,迟迟不办理结婚登记,后坦承自己尚未与前夫李某离婚。2022年9月,罗某乙失联,谭某于2023年2月报警。

经查,罗某乙早在2012年已与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外出打工与韩某同居并欠下十余万元债务。2019年分手后,在父母胡某、罗某甲提议下,罗某乙同意以相亲收彩礼方式还债。三人共同隐瞒罗某乙已婚事实,收受谭某彩礼及金饰。订婚后,罗某乙又以生病、做生意为由,多次向谭某索要钱财,累计5.9万余元。

另查明,罗某乙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还隐瞒已婚事实,与何某在咸阳老家同居、举行婚礼、拍摄婚纱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围绕该案,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乙及其父母均构成诈骗罪,隐瞒已婚、骗取彩礼、用于还债、事后失联,符合诈骗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乙构成诈骗罪,其父母不构成犯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初衷是为女儿成家。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彩礼纠纷,不排除真实结婚意愿。

第四种观点认为,罗某乙构成重婚罪。

法律评析

一、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核心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

1. 罗某乙是否构成诈骗?

一方面,她隐瞒已婚、收彩礼即还债、拖延结婚、后期失联、多次索财,疑点明显,指向非法占有。

另一方面,其身份真实、未潜逃;曾邀谭某来上海相处;2022年春节,与父母、谭某一同找前夫协商离婚;本人供述称“跟谭某过也行”,存在真实结婚意愿的痕迹。

综合来看,罗某乙主观心态矛盾:既有借婚求财意图,也存在缔结婚姻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真实结婚意愿的合理怀疑,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2. 父母胡某、罗某甲是否构成诈骗?

二人不构成诈骗罪:无非法占有目的,提议相亲是为还债,也希望女儿成家;未虚构身份,仅隐瞒已婚,且系罗某乙要求;订婚后多次催促女儿处理离婚,确有促成婚姻意愿;事后也被女儿欺骗,订婚次日其便外出打工。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罗某乙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何某公开同居、举行婚礼、拍婚纱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重婚罪。

三、处理意见

诈骗罪部分:三人虽隐瞒真相,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真实婚恋协商与解决婚姻障碍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三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起诉。谭某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彩礼返还。

重婚罪部分:罗某乙构成重婚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已与前夫协议离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无异议,综合考量,对其相对不起诉。

婚恋关系中的财产往来,并非都能以刑事诈骗论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真实婚恋意愿。本案的处理,既守住了刑事打击的边界,也通过民事途径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对重婚行为依法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秩序与公民财产权的双重保护。(王亚凤 吉慧莉)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