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没有不劳而获的财富,田间路边“挖出”价值百万的“文物金砖”,看似天降横财,实为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预埋“假金砖”、虚构文物古董实施诈骗,并在骗局败露后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底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预谋,伪装成电力局或高速公路施工人员,专门在农村偏僻田地、荒地等处物色防范意识较弱的老年群体作案。
2025年7月底,刘某某在发现一对老年夫妇在地里劳作后,谎称需选址建电线杆加装高压线,在选址挖坑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砖放入土坑,制造出在被害人地里“偶然挖出宝物”的假象,并谎称该金砖价值118万元。随后,刘某某以欲从被害人手中购买该金砖为由,诱骗被害人为其筹集去台湾取款的路费。被害人信以为真,取出32000元现金交予刘某某,刘某某得款后逃离现场。
2025年8月,刘某某故技重施,出示假证冒充电力局工作人员,搭讪一名老年人,谎称需在此处建铁塔,在挖坑过程中,取出提前埋下的假金砖,以“文物金砖”需要上缴为由,哄骗被害人用10万元购买真金砖替代。被害人信以为真,取出53000元现金与被告人共同购买黄金,因现金不足购买未果。后刘某某又将被害人哄骗至一处偏僻墓园,被害人察觉被骗欲离开,刘某某随即捡起砖头击打被害人面部致其受伤,当场劫走被害人的电动车及53000元现金。作案后,刘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并将车辆丢弃。
法庭审理
临潼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诈骗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抢劫罪及部分诈骗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抢劫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化”侵财案件。被告人利用部分群众“捡漏暴富”的心理,通过伪造身份、预埋道具、虚构价值等连环骗局实施诈骗或抢劫。
诈骗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但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取财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骗”,即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刘某某虚构挖出价值118万元金砖的事实,又编造赴台湾取款需路费的谎言,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主动交付32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抢”,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本案中,刘某某虽以诈骗手段着手,但在被害人察觉被骗、欲离开时,当场使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面部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超出诈骗范畴,构成独立的抢劫行为。
法官提醒
此类“挖宝”骗局多针对农村地区老年人,犯罪分子通常冒充电力、通信、高速公路等单位施工人员,以选址、占地施工为由接近被害人,趁人不备预埋假金砖等道具,再谎称挖出价值不菲的“文物”,以高额利益诱骗被害人掏钱。一定切勿轻信“天降横财”“古董捡漏”等谎言,遇到陌生人搭讪、诱导转账或要求购买贵重物品时,务必提高警惕,及时与家人沟通或报警求助,切实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任璐 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