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法治时评 |“二选一”逼退应届生,法治追责不能止于企业道歉

作者:惠亚洲

近日,常州某公司把上百名应届硕士逼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引发关注。约400名2026届校招应届生入职仅一个多月被集中约谈。HR给出“二选一”:主动以“个人原因”签字离职,拿走半个月薪资补偿;若拒绝,则被强制调岗至流水线从事基础操作。常州市人社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共招录440名应届生,其中107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企业随后致歉,将问题归于“管理层决策失误、管理疏漏”。

图源:视觉中国

然而,一纸道歉远不是终点。从法治视角审视,这起事件至少有四处法律疑点需要厘清。

其一,强制调岗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技术岗、管理岗被单方调至流水线“打螺丝”,岗位性质与薪资体系均发生根本变化,企业无权单方面强制推行。所谓“二选一”,本质上是以调岗为筹码逼迫离职,涉嫌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批量裁员未履行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常州某公司一次性解除107人劳动合同,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通报中未见说明。

其三,“个人原因”离职可能掩盖违法解除事实。以“个人原因”签字离职,意味着劳动者主动放弃追索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权利。若企业通过施压、背调暗示等手段诱导应届生签字,即便签了协议,其实质仍可能是违法解除。

其四,企业将此事件轻描淡写为“管理疏漏”,本质是在回避法律追问。从高调校招到入职月余即启动劝退,从“个人原因”的离职模板到调岗施压,从背调暗示到赔偿方案设计,整个过程环环相扣,很难让人相信这只是一次“失误”。如果“管理疏漏”可以成为批量毁约的万能挡箭牌,劳动法的刚性约束就会被架空。

常州某公司的HR对约400名应届生开展大规模劝退约谈。图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对此,监管和法律不能止步于企业致歉和人社部门通报。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就强制调岗、裁员程序、解除合同合法性等展开进一步核查,厘清企业行为是否触碰法律红线。其次,仲裁和司法实践应明确校招毁约中企业的法律责任——入职前毁约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入职后违法解除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标准。再者,有必要建立校招违约的信用约束机制,将批量毁约行为纳入企业用工诚信档案,让失信成本可量化、可追溯。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必须尊重,但自主权不等于任意毁约权。校招承载的是应届生对职业生涯的全部托付,一旦被随意撕毁,失去的不只是一份工作,更是整个年度的就业窗口期。法治不仅要为已经发生的违约兜底,更要让试图效仿者看到:触碰红线的代价远大于投机取巧的收益。这起事件的真正价值,不在于企业的道歉有多诚恳,而在于它能否推动制度层面的追问与完善。(惠亚洲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