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补植复绿+资金兜底

——神木市人民法院披露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作者:通讯员 任明卓

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披露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后续煤矿征地苗木补偿利益,在未依法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推土机,对神木市某村野外土地进行平整并栽种云杉苗木。2025年1月,神木市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口头传唤到案调查。

经神木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平整损毁土地总面积65.66亩,地块性质为天然牧草地,地表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对涉案地块开展植被恢复作业。2025年11月,林业部门现场勘验确认,地块栽种苗木基本符合恢复要求,但因草种播种时间较短、苗木刚出苗,暂时无法核定成活率。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函询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修复情况。2026年4月,神木市林业局回函确认,王某某已主动缴纳4万元植被恢复保证金,由林业部门全程监管后续植被养护修复工作。若后期植被恢复不达标,将使用该保证金专项开展生态修复作业,确保受损农用地生态彻底整改到位。

据此,神木市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2026)陕0881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王某某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林木补植复绿受季节气候、生长周期、审理时限等客观因素制约,时常出现被告人已完成补种、但短期内无法通过验收的司法实践难题。为破解审理周期与生态修复周期错配问题,切实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神木市人民法院积极联动林业部门,在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建立完善林地植被恢复保证金机制。

该机制针对植被补植周期与案件审理时限冲突问题,引导涉案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作为后续植被养护、整改修复的保障资金。若被告人未按期保质完成生态修复,林业部门可依法处置保证金,专项用于受损区域生态修复工程,有效杜绝“判而未修、修而不达”的执行困境,确保生态修复落地见效。同时,主动缴纳保证金、积极配合生态治理,可充分体现被告人悔罪态度,作为司法酌情从宽的重要依据。

本案侦查、起诉、审理全程处于秋冬季节,与当地植被生长周期不符,导致被告人播种草种出苗后无法及时核验成活率。承办法官精准适用林地植被恢复保证金机制,耐心释法明理,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保证金、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合议庭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真诚悔罪、主动修复生态的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依法惩治犯罪与生态有效修复的双向统一。

裁判要旨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坚持“惩罚为辅、修复为主”的司法导向,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模式。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于主动整改、补植复绿、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司法杠杆引导行为人主动守护生态环境,实现案件办理、生态修复、法治教育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任明卓)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