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1月,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神木市某镇村组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二人分工协作、共谋获利,由高某负责现场值守、油料采购及工人后勤保障,王某某负责联系开采机械、煤炭运输及销售,违法所得由二人五五分成。
经查,二被告人通过铲车、挖机剥离覆土后盗采地下煤层,经专业勘测,涉案非法采矿占地面积728.12平方米,开采原煤储量526.577吨,涉案总价值389140元。其中,部分盗采煤炭已销往洗煤厂,剩余煤炭存放于煤矿存煤平台,上述涉案煤炭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高某、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足额缴纳违法所得,并在涉案地块栽种樟子松,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神木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证擅自开采国家煤炭资源,涉案价值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结合全案情节,二人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本案系典型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神木市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同时,本案精准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告人主动开展植被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悔罪行为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实现了“惩治犯罪、挽回损失、修复生态”的三重效果。(通讯员 张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