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判令侵权主播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案情回顾
原、被告均为某网络视频平台实名认证执业主播。2025年12月,原告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退款纠纷发布多条相关视频,内容均源自真实事件,不存在虚假表述及不良导向,仅视频标题带有一定情绪化表述。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存在“夸大损失、恶意博取流量”等行为,双方矛盾激化。此后,原告发现百度贴吧出现一条针对自己的匿名负面不实言论,内容与被告观点高度一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民警开展调查核实、联络问询等合法维权工作。
被告知晓原告维权行为后,自2026年1月起,多次在个人直播间歪曲事实,将原告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污蔑为“叫警察抓人”“开盒他人”等不当行为,同时默许、放任网友在QQ空间等平台发布否定原告职业操守的负面评价。相关言论迅速扩散,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跟风评论,致使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粉丝数量流失,直播收入大幅下滑,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害。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具备一定网络影响力,在明知原告发布视频内容属实、无违规违法情形的前提下,仍在公开直播间使用贬义、负面词汇刻意否定原告的职业行为与职业操守,该行为已超出正常观点争议、行业讨论的合理范畴,主观上具有明显贬损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的故意。同时,被告未对粉丝不当言论予以制止,放任侵权舆情持续扩散,进一步扩大了侵权损害后果。结合原告提交的直播收入流水、粉丝数据记录、舆情截图等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被告的不实言论及传播行为,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经济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综合全案事实、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自觉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网民的言论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恪守公序良俗为前提。
本案是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言论边界、保护网络主体人格权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明确传递了司法态度: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发声行为有底线。网络主体之间即便存在观点分歧、行业争议,也应当通过理性沟通、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不得以宣泄情绪、抢占舆论优势为目的,歪曲事实、诋毁贬损他人名誉。网络主播属于具有公众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者,肩负更高的言论审慎义务和社会责任,应当自觉规范直播言行,主动管控直播间、粉丝社群舆论,及时制止不当、侵权言论,杜绝造谣抹黑、恶意网暴等行为。(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梁俊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