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5月,张某、李某、黄某三人共谋低价购入西乡本地少见的普通中草药,冒充名贵中药材售卖牟利,由张某摆摊虚假宣传药材具有降血脂、降血压、活血化瘀等功效,以每克十元的价格售卖,李某、黄某扮作“回头客”假意抢购,诱骗中老年人购买,得手后迅速撤离、平分赃款。经查,该团伙在长达10个月内流窜作案30余次,累计骗得40余人购药款18500余元。
观点
行为人多次实施小额诈骗行为,单起数额均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未经任何部门处理,能否累计数额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务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属行政违法行为。目前刑法仅规定多次盗窃的可累计数额入罪,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累计规定系针对特定犯罪形态的特别解释,不得类推适用于普通诈骗案件。本案中,多笔独立的小额交易金额累计入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故其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实施诈骗且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目的,以相同手法反复实施诈骗,符合连续犯特征,应作为一罪整体评价。并且,本案系团伙作案,针对弱势群体、流窜多地,社会危害性已超出行政法的调整范畴,累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案涉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将普通中草药虚构为名贵中药材,夸大药用功效,通过“托儿”营造热销假象、强化欺骗效果,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支付高额价款,行为人据此非法获利,符合诈骗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
诈骗数额累计计算具有充分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则是普遍性规定,并未将线下普通诈骗排除在外,而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是对该规则的具体化,并非创设排他性规则。从犯罪形态理论来看,被告人基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故意,在较长时间内以同质化手段连续实施诈骗,属连续犯,依法应以一罪论处。本案中,张某等人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目的,在较长时间内以同一作案方式累计骗得18500余元,远超当地6000元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且所有诈骗行为均未经刑事或行政处理,符合数额累计计算的适用条件。
小额多次诈骗入罪需坚持数额基础与综合裁量相统一。在处理小额多次线下诈骗案件时,应以累计数额为基础,同时全面审查犯罪预谋、手段的欺骗性、法益侵害程度、社会影响及行为人事后表现等情节,审慎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孤立评价单次行为出罪和唯数额论机械入罪的错误倾向。本案中,张某三人流窜多地连续作案,犯罪对象主要为辨别能力差的中老年人,虚构药材功效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更存在延误病情、损害健康的现实风险。并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事前有预谋、有分工,采用职业化欺诈手段,案发后未退赃退赔、未获被害人谅解,无从宽、出罪情节,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综上,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谯娜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