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酿成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同乘人员若漠视风险、放任司机酒后驾驶,同样触碰法律红线,须依法承担过错责任。近日,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酒驾同乘追偿纠纷案,清晰划定了酒驾事故中同乘人员的责任边界,以司法裁判敲响涉酒出行安全法治警钟。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2025年3月事发当天20时许,二人相聚饮酒,酒后计划驾车外出娱乐。聚餐结束后,李某心存侥幸,醉酒执意驾车。同乘人张某全程知晓李某处于醉酒状态,虽对李某的危险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但未能阻止遂乘车同行。车辆行驶途中,李某不慎撞倒骑行摩托车的路人林某,造成林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二人短暂下车查看,但未发现林某及车辆,随即驾车离开现场返回单位。
经交警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置期间,李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累计赔付95万元。同时,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间,李某认为事故并非自身单方过错,同乘人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理应分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分担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提起诉讼,向张某追偿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友、同事间聚餐饮酒属于正常社会交往,但饮酒伴随显著公共安全风险,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看护、制止危险驾驶的法定附随安全义务。该义务不局限于道德层面的善意提醒,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安全注意责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需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车辆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仍抱有侥幸心理执意驾车,直接引发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是事故主要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张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及同乘人员,充分知晓李某醉酒驾车的巨大安全隐患与严重法律后果,虽实施劝阻行为,但未能彻底制止危险驾驶行为,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其放任酒驾的行为与事故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情节,结合二人酒后自控能力减弱、李某系直接驾驶行为人、张某确有劝阻行为但劝阻无效等客观事实,法院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判令张某承担本次事故6%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5万余元,剩余经济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张某已足额履行全部赔付义务。
法官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酒驾同乘追偿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打破“酒驾出事,同乘无关”的片面认知,明确树立了“酒驾无旁观,纵容必担责”的鲜明价值导向。道路交通安全绝非驾驶人一人之责,而是每一名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
亲朋相聚饮酒切莫心存侥幸,自身坚决杜绝酒后、醉酒驾车,更不可默许、纵容、陪同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若发现身边人存在酒后驾车的危险举动,同行、同乘人员必须主动上前劝导、坚决制止,从源头防范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希望公众摒弃麻痹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绷紧交通安全之弦,主动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携手共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李從熇 李胜利 高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