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店铺实际经营却不能起诉?法官释法厘清维权主体

作者:张大鹏 通讯员 杨文延

“店铺一直是我在实际经营,为什么我不能起诉?”7月31日,在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李某某满脸疑惑,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李某某和妻子一起经营一家材料店,日常生意大多由他跑前跑后打理。2018年,张某某在店里采购一批材料,货款却迟迟没有结清。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某便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核对材料时发现了问题。虽然店铺实际经营靠李某某,但不论是早年个体工商户登记,还是2025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均是他的妻子。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某个人并不具备单独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

法官当即向李某某出示营业执照,结合案情耐心释法说理。一开始李某某十分不解,觉得店铺自己天天在打理,讨债理所应当由自己出面。听完法官细致讲解之后,他才弄明白其中的法律门道,同意变更原告主体。为减少当事人来回跑腿,法院依法完成原告变更,矛盾一次性化解,这起货款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生活中不少夫妻合伙开店,容易产生认知误区:店铺是夫妻共同经营,谁都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该材料店登记主体是李某某妻子,买卖合同对应的权利归属登记主体。即便李某某长期参与实际经营,也不能仅凭实际经营身份单独提起诉讼。经营者遇到欠款纠纷准备打官司,一定要核对工商登记信息,选对诉讼主体,避免走维权弯路。(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杨文延)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