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时一同超前消费,分手后遗留的债务该如何分摊?近日,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为广大市民敲响理性消费、明晰经济权责的法治警钟。
案情
小周与小林曾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二人为追求高品质生活而超前消费,累计产生20万元共同债务。感情破裂后,两人经协商约定,20万元债务各承担一半,即每人10万元。为一次性解决债务问题,小周变卖了自己的车辆,先行还清全部20万元欠款。随后,小林就自己应承担的10万元,向小周出具欠条。然而,小周催款时却屡屡碰壁。无奈之下,小周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欠款。
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万元债务确系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产生,分手后达成的债务结算协议,以及小林亲笔出具的欠条,均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考虑到小周与小林曾是恋人关系,为彻底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详细向小林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充分考量双方现实经济状况。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每月15日前支付2500元,直至10万元付清为止。协议还约定,若小林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小周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恋爱中的债务并非“糊涂账”,分手后双方自愿确认的欠款关系,在法律上清晰明确,无法随意推翻。本案中,共同消费产生的债务经双方结算确认后,即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恋爱关系不具备夫妻身份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存在共同债务的法定推定规则,债务认定核心在于“共同意思表示”与“实际用途”。故情侣之间对于大额共同开销,应提前明确分担方式,尽量形成书面约定,并保留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结算债务、出具欠条时更需审慎核实金额与还款承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高博 张萍 刘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