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盗窃泄愤纵火毁宿舍 两罪并罚获刑十个月

作者:张大鹏

校园是教书育人的净土,更应是遵法守规的阵地。然而,一名在校学生因琐事心生不满,盗窃同学财物后蓄意纵火损毁宿舍,危害公共安全,最终因触犯两项罪名被依法严惩。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盗窃、放火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为泄私愤盗窃财物又纵火

被告人刘某系某职业高校在校学生,日常与同寝室同学关系不和。为宣泄负面情绪,刘某趁室友外出之机,秘密窃取宿舍内笔记本电脑四台、平板电脑一台及电脑配件、运动鞋等财物。

盗窃得手后,刘某怨气未消,为报复泄愤,使用打火机点燃宿舍床单、被褥,随即锁门逃离。火势快速蔓延,造成宿舍床铺、衣物、床板、空调等大量物品损毁。因宿舍楼巡楼老师及时发现火情,迅速组织扑救,明火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发后,刘某潜逃至湖北襄阳、枣阳等地,将所盗财物变卖获利,其间又先后盗窃手机两部、现金750元。经价格认定,其涉案盗窃财物总价值共计22062元。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件争议: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被告人刘某盗窃后纵火的行为定性,出现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仅构成盗窃罪一罪,其放火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属于盗窃附随后续行为,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再单独评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盗窃、放火系两个独立犯罪行为,分别侵害不同法益,应当以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两罪各自独立 依法应当并罚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对刘某应当以两罪并罚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秘密窃取财物行为已完整构成盗窃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责;

纵火行为独立构成放火罪,危及公共安全。学生宿舍楼属于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风险极高。刘某故意点燃宿舍易燃物品,放任火势蔓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对整栋宿舍楼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放火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本案火情虽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影响放火罪成立;

两罪侵害法益不同,不属于吸收、牵连关系。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放火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刘某盗窃既遂后,另行产生报复泄愤的新犯意,独立实施放火行为,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侵害法益完全不同,不能被一罪吸收。若仅以盗窃罪评价,无法全面、完整评价其全部犯罪行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青年学生应当理性处理人际矛盾,遇事冷静克制,摒弃极端思维,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冲动、一念偏差,以身试法、自毁前程,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王亚凤 白静)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