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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又“闪离” 给付的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闪婚”后又“闪离”,给付的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近期,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4日,王某与马某经婚介平台介绍相识。在婚介机构的刻意包装和虚假宣传下,王某误信马某家境殷实、收入稳定且人品敦厚,双方相识仅三天便依法登记结婚。为缔结婚姻,马某向王某给付彩礼15万元。婚后,因王某经营生意,马某另行举债4.6万元。

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发现马某脾气暴躁、敏感多疑、行事极端,与婚介所塑造的形象存在巨大反差。双方共同生活仅6个月即产生严重矛盾。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数日便仓促成婚,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矛盾频发,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维系。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财产处理部分,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的给付亦应以缔结长期、稳定的婚姻为目的。本案中,马某为缔结婚姻给付了数额较大的彩礼并背负债务,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实现建立稳定家庭的预期。若要求给付方独自承担因“闪婚”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公序良俗。综合考量双方相识经过、婚姻存续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马某主张王某返还彩礼及分担借款的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王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王某共计退还马某彩礼、借款等款项合计1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因“闪婚闪离”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彩礼就无需返还”,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首先,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建立稳定家庭的美好愿景。本案中,原、被告相识仅三天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6个月。双方既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也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给付彩礼以实现长期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尚未完全实现,若机械地以“已办理结婚登记”为由不予返还,显然有失公允。

其次,法律明确规制“高额彩礼”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叠加情形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婚姻非儿戏,切莫草率行事。适婚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让婚姻始于爱,而非物质的交换。(韩晶晶 刘娜 李煜)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