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多轮攻坚促案结事了

“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5000元。”

“确定本案已履行完毕,同意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7月10日,随着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完毕,这起矛盾尖锐、诉请多次变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袁军法官团队的努力下,以当庭履行的方式圆满化解。双方从庭审的激烈对抗到最终握手言和,离不开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团队迎难而上、抽丝剥茧的持续调解工作。

2025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托管原告名下两套公寓用于民宿经营。签约当日,原告便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投入12.5万元对房屋进行特定风格装修。

装修完成后,被告却因自身资金周转问题,单方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便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从最初的68700元,变更为包含装修损失12.5万元、免租期占有使用费29600元在内的共1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合同生效时间、免租期性质、装修损失的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针锋相对,现场氛围一度剑拔弩张。

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双方争议焦点已十分明晰。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违约损失,而被告虽承认违约,但仅同意按合同约定承担每套3500元的违约金,且认为免租期不应计算占有使用费。

辩论结束后,尽管双方均口头同意调解,但实际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原告最初期望获赔数万元,被告则表态最多承担7000元违约金,调解工作面临“破局难”的严峻考验。

此时,若转入判决程序,不仅延长纠纷化解周期,还可能因双方申请鉴定等程序增加双方诉累。面对这一僵局,袁军认真考量,当庭决定组织“背靠背”调解,带领团队迎难而上。

袁军精准归纳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装修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赔偿范围、免租期是否应计算占有使用费。他向被告释法明理,结合原告签约当日即按被告设计装修的事实,指出被告对装修投入应具有合理预见,劝诫被告正视自身责任;向原告理性分析,装修损失不等同于实际重新装修费用,需考虑折旧和利用价值,引导原告在合法范围内调整预期。

书记员刘宁则在袁军的指导下,依据庭审证据逐项核算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区间。刘宁细致比对了装修合同价款、已实际出租的租金标准、同类房屋空置周期等数据,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客观的损失参考清单,让双方争议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计算”。刘宁还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传递调解方案,耐心解释每项金额的合理性,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袁军法官团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这一关键窗口期持续发力,最终促成双方将诉求差距压缩,原告主动提出要求被告支付17000元即可,被告则当庭表示愿意先期支付15000元并立即转账。在确认被告当场转账后,原告欣然接受,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确认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并同意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从法庭辩论结束时双方分歧巨大,到闭庭前当庭履行,再到最终案结事了,得益于法官团队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和专业素养将调解进行到底。(通讯员 张恒  记者 李煜)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