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若受伤者本身带有旧伤,侵权人便可少赔甚至不承担治疗费用。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以判决厘清法律边界:受害人既往旧伤、特殊体质,不能成为侵权人减免赔偿的合法依据。
2024年4月,张某在小区水果摊挑选耙耙柑,因反复捏果却未购买,与摊主李某、陈某夫妻发生口角,双方拉扯头发致使矛盾升级。张某丈夫王某赶到现场,误将劝架的李某当作施暴者,挥拳殴打李某面部、背部,造成李某、陈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二人当即就医,李某牙齿受损后多次复诊,并接受牙齿种植手术。当年6月,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2025年2月,司法鉴定显示李某为鼻骨骨折复位术后损伤、牙折裂。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李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共同动手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原告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矛盾激化、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李某、陈某未能理性处理经营纠纷,言语争执激化冲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划分主次责任。
庭审中,两名被告提出两项抗辩:一是李某牙齿损伤是早年交通事故旧伤,本次冲突仅造成短期轻伤,后续拔牙、种植费用与本案无关;二是牙齿修复有活动义齿、固定义齿等低成本方案,李某选择种植牙属于人为扩大损失,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为核实诊疗必要性,法院向医院口腔科调取完整诊疗记录。经查,李某此前交通事故修复了7单位进口全瓷长桥,本次外力击打直接造成桥基牙断裂。结合其牙槽骨条件,普通义齿无法适配原有修复基础,也难以消除本次外伤引发的牙根病变,选用集采价格种植材料修复具备医学必要性,不存在过度治疗情形。
法院释法指出,旧伤只是受害人客观身体状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王某、张某的殴打行为是李某鼻骨、牙齿新增损伤及后续治疗的直接诱因,旧伤仅加重损害后果,并未引发本次冲突,无法割裂侵权行为与新增伤害的关联,被告以旧伤拒赔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纠纷起因、冲突经过、双方过错及伤情损失,法院认定张某、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陈某自担20%责任。经核对医疗票据、鉴定意见,陈某总损失572元,李某总损失39968.22元。按比例折算后,判决二被告赔付陈某457.6元、赔付李某31974.58元。一审宣判后,张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人身损害案件中,拿受害人旧伤、特殊体质抗辩免责,是常见法律误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只要打人等侵权行为是造成当下损伤的直接原因,原有伤病不会中断因果链条,不能作为减责、免责理由。群众日常产生矛盾应当冷静协商、依法处置,切忌冲动动手。一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无论伤者是否存在既往伤病,侵权人都要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冲动行事将同时面临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双重后果。(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王佳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