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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检察院:酒后驾车莫侥幸 刑事不罚行政罚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让被不起诉人深刻感受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还给予被不起诉人应有的行政处罚,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25年11月,陈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与榆林大道丁字路口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65mg/100ml。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的从轻、从宽处罚情况,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研究,榆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罚当其错”,2026年6月,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陈某某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韩晨)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