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高考,安静舒适的居家环境是学子备考的重要保障。桌椅拖拽、孩童跑动等噪声看似寻常,却极易打破居家宁静、引发邻里矛盾,成为影响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为生活噪声治理明确规则、划定底线,为群众守护居家安宁提供法治支撑。邻里相处,贵在分寸与体谅。以法治约束扰民行为,以文明温情和睦邻里,多方携手共治,从而有效化解噪声乱象,营造和谐舒心的居住环境。——编者

翟昊辰 作
“马上就要高考了,孩子在家复习最需要安静。楼上挪东西、孩子跑动,一点噪声都会打扰备考,我们做家长的都很操心。”5月15日,西安市一考生家长刘女士说。
临近高考,邻里噪声问题再度引发群众关注。为给考生营造安静的备考氛围,陕西多地陆续出台中高考噪声管控措施,划定静音时段,严控各类扰民噪声,守护考生备考和群众居家安宁。
近日,记者深入西安市多个居民小区,实地走访摸排邻里噪声乱象,深度剖析矛盾纠纷产生根源,同时邀请民警、律师专业解读,为广大市民梳理出一份清晰规范、实用易懂的“静音维权指南”,让美好安居不再被噪声打扰。
耳边纷扰频发
清静安居成奢望
“晚上十一二点楼上还在不停走动、拖拽桌椅,根本没法睡觉。”
“我就是在自己家里挪挪东西,又没故意扰民,邻居咋还投诉?”
……
提起邻里噪声问题,多位居民向记者倾诉无奈。不少老旧小区、回迁小区建设年代较早,房屋墙体隔音差,稍微一点动静就能上下传导;即便是新建高层住宅,因为户型紧凑、住户集中,隔音效果也难尽人意。作息不同、习惯各异,再加上部分居民只顾自己方便、不顾邻里感受,噪声日复一日,让很多人有家难安。
“白天上班累了一天,回到家就想安静歇一会儿,结果楼上挪椅子从来不抬起来,那种刺啦刺啦的声音,穿透力特别强。”5月12日,家住科技路铂悦小区的康女士无奈吐槽,“上门沟通时对方答应得很好,转头照样吵。次数多了,谁能不生气?”
相比于家具拖拽的杂音,孩子在家奔跑蹦跳、大喊大叫的情况,更让许多住户不满。“家里老人心脏不好、睡眠浅。一到周末,楼上孩子的吵闹声就不断。”5月20日,南窑头社区居民李先生坦言,大家都是邻居,应互相理解,不能只顾自己,完全不考虑别人。
小事长期积累,怨气越攒越深;沟通屡屡碰壁,矛盾自然不断升级。部分居民眼见无法解决问题,便选择了极端方式对抗,最终牵连整栋楼里的无辜居民。
长安区航天城一小区就上演了这样一幕。15楼和16楼住户因生活噪声僵持了大半年,双方互不退让,矛盾持续升级。一天深夜,整栋楼早已安静下来,一阵沉闷连续的声响打破了宁静。“那种动静钻到心里,让人发慌,躺在床上浑身难受,根本无法入睡。”5月23日,家住13楼的周女士说,当晚大家被吵得无法入睡,出门查找源头。经了解,原来是楼上一住户长期受噪声困扰,一时赌气购买震楼器报复,加上其平时很少在此居住,开启设备后便不再过问。
深夜楼道里,被惊扰的居民你一言、我一语,纷纷感慨:“两家有矛盾可以坐下来谈,再大的恩怨,也不能连累一整栋楼的人买单。”“本来就是一点小事,互相让一步就能过去,非要闹到两败俱伤,真是不值当。”一时的冲动,毁掉多年邻里缘分,让人惋惜,更引人深思。
法律明晰边界
肆意扰民有约束
同住一栋楼,居家生活从来不是随心所欲。目前,多部法律法规针对生活噪声作出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从民事层面保障居民居家安宁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聚焦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明确劝阻无效后的治安惩戒标准,强化对不当扰民行为的约束;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立足生态人居环境建设,专门划定生活噪声管控边界,统筹规范邻里、装修、公共场所等各类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织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张勇告诉记者:“我们日常接处警,邻里纠纷占比非常高,其中一半以上都和生活噪声有关,已经成为基层治理中常见的民生问题。”
在张勇看来,噪声扰民大多集中在夜间和午休时段,夜深人静之后,再微小的动静都会被无限放大。加上居民作息、习惯差异,平时积攒一点小隔阂,一旦言语不合,很容易当场爆发争吵,甚至升级为肢体冲突。
“很多噪声制造者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有错。总觉得孩子跑跳、挪个家具都是小事,是邻居太较真。实际上,这已经侵犯了别人的安宁权。”张勇说,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6时至22时,室内环境噪声不得高于55分贝,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限值则需控制在45分贝以内。这里的分贝限值,指的是居民在室内感受的环境噪声,而非声源本身。
“居家生活有明确法律底线,不能超过合理界限。”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娜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住户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制造噪声干扰邻居正常生活、学习与休息,长期、反复的生活噪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面对任性陋习,必须依靠法律划定红线、刚性约束。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七分编,从人居环境与公共生态权益层面,为噪声治理搭建了全链条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噪声污染认定规则、细化居民住宅区管控标准,赋予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上报的法定责任,清晰划分监管与处罚边界;对拒不整改、恶意扰民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网络上曝光的多起噪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众人敲响了警钟:北京丰台男子不堪忍受楼上长期发出的噪声,沟通无望后持刀上门伤人;湖南长沙某小区两邻居因噪声问题积怨多年,互相“斗法”报复,最终持刀行凶酿成悲剧;广西柳州、山东济南等地,皆有居民因长期受噪声困扰、情绪失控,做出过激犯罪行为的案例。
被噪声折磨的受害者,一旦抛弃理性、以恶制恶,用极端报复回应过错,再占道理的事情,也会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维权讲究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切勿使用震楼器等报复手段,这类行为本身属于侵权甚至违法,不仅无法维权,还需反向承担法律责任。坚守合法维权路径,才是化解邻里噪声纠纷、维护自身安居权益的最优方式。”朱娜说。
多方联动共治
探寻降噪新“良方”
面对层出不穷的噪声扰民问题,长安区郭杜街道翰林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没有执法权,业主噪声扰民也只能上门劝说、微信群提醒,或是帮忙报警,没法更进一步处置。
“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经劝阻、调解、行政处置仍拒不改正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张勇说。
想要彻底根治噪声扰民难题,单靠劝导与执法远远不够,更需要多方联动、源头管控、智能治理、全民参与。近年来,不少城市小区已探索出可复制的噪声治理办法。
例如,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在小区入口安装噪声实时监测屏,分贝数据24小时公示;把噪声防治写进居民公约,明确公共活动时间与音量标准,建立24小时投诉快处机制。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部分小区组建静音志愿服务队,入户宣讲、上门调解,建立“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志愿者”五级联动,形成噪声处置闭环。天津市部分新建小区采用C型环绕式绿化隔离带、人车分流设计,通过下沉广场吸声、绿植声景优化等,从建筑源头降低噪声传播。
这些实践把治理从“事后吵架”推到事前预防、智能监测、制度约束,让安静成为小区标配。
朱娜建议可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探索完善“居住安宁司法保护令”适用机制。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诉前、诉中禁止令,法院可依法出具司法文书,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噪声扰民行为。该机制能实现事前干预、快速止扰,破解维权滞后难题,高效化解邻里噪声矛盾,从制度层面补齐基层治理短板,切实守护居民居家安宁权。
不少网友也结合自身经历,给出了接地气的建议。有网友留言:“很多纠纷卡在‘没证据、测不了、没人管’。希望社区、物业配一些便携式噪声检测仪,上门就能测,超过分贝直接留证,处理起来更有底气。”
还有网友建议:“装修、跳绳、拖拽桌椅、孩子跑动,都是高频矛盾。可以约定工作日12时至14时禁止电钻、敲打;家具移动要抬起来;21时后不在室内跳绳、奔跑。简单几条,大家都好遵守。”
远亲不如近邻,安居贵在清静。降噪从来不是单方面的“忍耐”,而是硬件升级、智能监管、制度细化、邻里互谅、法律兜底的系统工程。心存善意、守住边界、敬畏规则,邻里多一分体谅,家园便多一分安宁。(记者 周莉 见习记者 樊昀)
维权小贴士
1.留存取证
在不侵犯他人隐私前提下,通过音视频记录噪声时段、频率与音量,妥善保管沟通记录,留存合法有效证据。
2.友好协商
秉持谦和态度主动沟通劝导,多数噪声并非刻意扰民,善意提醒即可化解矛盾。
3.居中调解
协商无果后,向物业、社区及网格员报备,依托第三方居中协调,缓和邻里矛盾。
4.报警处置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产生扰民噪声、屡次劝阻不改的,拨打110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诉讼维权
针对长期频发、严重扰民的噪声侵权行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追责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百九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百九十五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百九十八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