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起全国首例认定盗用直播带货切片制造“虚拟代言”构成声音利益侵害的案例。
主播龙某把另一位知名主播朱某的直播视频剪辑下来,配上商品链接,用朱某的声音和画面,制造“虚拟代言”的效果带货牟利,被判决构成对朱某肖像权、姓名权及声音利益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侵权案,释放出的信号却格外清晰:在数字世界里,我们的“声音”与面孔、指纹一样,是不可侵犯的人格资产。
长期以来,公众对肖像权的认知较为直观,脸被“盗用”了,一眼就能看出来。但声音因其无形、非视觉化的特性,往往被侵权者视为可钻的“空子”。很多人觉得,声音嘛,又不像照片、视频那么直观,随便用用也没事。但法院的判决很明确地告诉我们:哪怕你是在公开直播里说过的话,你的声音、你的名字、你的样子,都不是别人可以随便拿来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声音和肖像权一样重要。这起案件警示了那些企图利用“切片带货”牟利的从业者:即便是对他人直播画面的剪辑使用,只要未经许可,挪用其声音制造代言效果,同样属于侵权。
更关键的是,声音侵权的危害,已经不只是商业竞争的问题了。从冒充明星声音诱导打赏,到伪造家人声音实施电信诈骗,声音滥用的危害早已超出商业竞争范畴,开始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信任。
因此,守护我们的“声音名片”至关重要。首先,法律要完善对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让“技术中立”无法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其次,平台责任必须压实。当AI生成内容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时,平台应当建立侵权过滤机制,不能以“审核难”为由推卸责任。最后,我们每个人也要提高意识,声音是独一无二的,发现被侵权,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古人说“未见其人,先闻其声”。声音是我们识别一个人的重要方式,希望在数字时代,让“听声”能够继续准确地“识人”,让每个人的声音都不被随意篡改和盗用。(赵欣)



